·如何进行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?

 

 1. 立项和确认工作管理分工原则
   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,由财政部办理,目前
 具体办理部门是财政部企业司确认一处或二处。 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
 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,由同级资产评估行政部门办理,一般为同级财政厅、
 局或国资局。地方企业涉及改制上市的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,目前可在省级财政部
 门办理,但发行B股或H股等外资股除外。

 2. 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立项需提交的主要资料
  1)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
  2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
  3)近期资产负债表
  4)国有资产登记表复印件或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
  5)其它

 3. 评估确认所需提供的主要资料
  1)申请确认的文件
  2)确认申请表
  3)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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