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立项和确认工作管理分工原则 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,由财政部办理,目前 具体办理部门是财政部企业司确认一处或二处。
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 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,由同级资产评估行政部门办理,一般为同级财政厅、 局或国资局。地方企业涉及改制上市的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,目前可在省级财政部 门办理,但发行B股或H股等外资股除外。
2. 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立项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1)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
2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)近期资产负债表
4)国有资产登记表复印件或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 5)其它
3. 评估确认所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1)申请确认的文件 2)确认申请表
3)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 |